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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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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双重性: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 它既是清末开
始的半殖民地、 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继续, 又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色, 在不同
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 从实质和形式来看, 在 30 年代形成的法律体系既是地主、
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又使中国近代法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 从法
律内容上来看, 它既吸取了大量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 有保留了许多封建的法律
传统;从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手段来看, 它以公开的法律强制和秘密的非法镇
压相辅为用。 对本章的学习, 应以南京政府法律活动的背景、 南京政府的 “六法”
为主干,对其法律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分析。
【本章知识点】: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国民党“训政”下的立法体制及原则。南京国民政府是以孙中山提出的
“建国三时期”作为政治体制演进的标准。 “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既
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政府对国民党负责。在“党治”
的原则下, 国民政府实施三级立法体制, 它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
会议、国民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二、南京政府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解释例)。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第一阶段在 1928 年至 1936
年,这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六法”体系和颁布了一批镇压革命的单行法规。
第二阶段是在 1937 年到 1945 年,抗日战争条件下的立法既有惩治汉奸、 保护抗
属等单行法规, 也有反共的秘密法规。 第三阶段是在 1946 年到 1949 年,公布了
反动“宪法”及一系列强化法西斯专政的特别法规。
【概念辨析】:
1.“六法”
这是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体系的主干。 它由宪法及其关系法规、 民法及其
关系法规、 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 刑法及其单行刑事法规、 刑事诉讼法及其
关系法规、行政法规组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体系中的例主要由解释例和判例组成, 它是对北洋政府
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作为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例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
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解释例一般由司法院按一定程序做出, 判例主要是初期的
司法审判署、 行政审判署及以后的最高法院判例、 行政法院判例构成, 如须变更,
由司法院召集专门会议议决。
【疑难分析】
“建国三时期”
所谓“建的考虑,认为在
中国建立宪政, 当时未时尚早, 必须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 这个过程也就是宪政
国家的建立过程。建立宪政国家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
政时期。在这三个阶段中, 分别实施军法之治、 约法之治、 宪法之治。 简单来说,
在军政时期, 由国民党领导的军队来管理战乱初定的国家; 由于国民党是孙中山
心目中先进分子的集团, 在民众尚无宪政意识的情况下, 由国民党来训练民众掌
握实施政权的能力, 由国民党担当管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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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