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更应针对恐怖犯罪-历史论文
“严打”更应针对恐怖犯罪
本刊记者周斌
“严打”作为中国刑事法实务界的重要举措,为中国司法史留下了难以磨灭的篇章,也因此成为刑事法学研究者的关注对象。理论界关于“严打”的专题研讨和学术论文不胜其数,有反思也有争论。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是中国刑事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同时也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的主持人,对中国刑事法的理论和实务都有重要的影响。对于“严打”,陈光中教授不仅是一位研究者,某种意义上,还是一位见证者。在“严打”三十年之际,为了给读者提供一个更加形象、更具学理性的视角者专访了陈光中教授。独一无二的中者(以下简称“国历”):1983年以来,大约育三次大的全国性“严打”行动,这种刑事司法实践方式是中国特育的还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
陈光中(以下简称陈):“严打”具有中国特色,国外也有类似的形式,像美国在“9 . II”以后,颁布新法有些就突破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底线,如搞军事审判。但是像中国这样从重从快,涉及的案件面这么宽、持续肘间这么长的比较罕见。1983年第一次“严打”是运动式的,后来总结经验,“严打”正常化了,转为专项斗争,运动色彩不太明显了。另一个特点,就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党委统一领导不限于部署动员,党委通过政法委可以直接协调各司法机关,直接干预或者参与案件的定案,这种做法我国是独一无二的。
国历:我们了解到1983年“严打”之前您就一直在做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研究,而且以一名研究者的身份调研了很多“严打”案例,那么从刑事法学的角度,现在回看1983年“严打”,哪些环节给您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
陈:1983年“严打”之前,我在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当刑法室主任,正好在做一个“刑诉”方面的课题,初衷是准备对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改革,使它更加完善,更加民主化、法治化。我是课题带头人,当时从国内外搜集了很多资料,调研了很长时间,正准备做总结,“严打”就开始了。8月25日党中央作出决定,9月初,全国人大就通过了一个“严打”决定,修改了刑法、刑诉法,把原来很多不能判死刑的罪都改为最高可判死刑。上诉期也由10天改成3天,有的地方甚至连3天都保证不了。“严打”最开始提的是“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后来在“严打”实践中,可能执法者也感到有些过头,就在“从严从重从快”前面加上了“依法”两个字。
在“严打”的形势下,我的课题只能放一放,先做外国刑诉研究,后来写出了当时国内最早的一本外国刑诉程序比较研究的专著。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在杭州等地调研时发现,“严打”声势很大,抓的人多,枪毙的人也多,采取的方针是可捕可不捕的一定要捕,可判可不判的一定要判,可杀可不杀的一定要杀。执行起来也是运动式的,与解放初期的镇压反革命有些类似。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认为证据不能抠太死,他提出“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就可以定罪。彭真的意见其实也不能算错,既使今天看来要求一个案件所有事实都清楚也是脱离实际的,但是基本事实应该指的是能够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要搞清楚。这“两个基本”下面执行起来就未必如此了,很多时候事实认定粗糙,或带有推论性质。别人和我讲过一个案例:一对男女在公园里的长凳上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女方在家人的压力下就说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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