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市场开办者(甲方): 入场销售者(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三、乙方要向甲方主动提供乙方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四、乙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五、甲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乙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六、乙方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委托甲方建立),以备查验。七、甲方协助监管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查验;乙方保证记录和凭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八、甲方对乙方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九、乙方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乙方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十一、乙方对被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对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复检结果确定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要求处理。十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十三、甲方和乙方应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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