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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回重审(民事再审)法律性质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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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回重审(民事再审)法律性质研究
摘要:民事再审是民事诉讼的热点,启动民事再审的直接结果就是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法律定性是理论界容易忽视的问题,结合司法实务及北京法院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现状,通过分析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提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民事再审;法律性质;发回重审
一、引言
人民法院具体审理民事再审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认为本案存在可能发回重审法律情形,不是予以改判,大多数却将案件发回重审。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没有准确的定义,仅仅是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也是民事司法实务客观存在的法律程序之一,它并非是独立的法律程序,仅仅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发回重审一般依赖于两类程序,一是民事再审案件,另一类是民事二审程序,这两个法律程序是发回重审程序的法律根源。本文所探讨的就是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
二、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
(一)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来源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来源。一般来源于上级法院的再审裁定和对案件的发回重审。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对于重审法院来说,应当将其在程序上作为一个新案件进行审理,同时不能完全忽视该案被原终审裁判已决的事实,要附条件的适用一审程序,限制当事人的相关程序权利,同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要充分考虑原审时的情况,参考现实法律和事实,综合评定作出重审裁判。
(二)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程序法律依据
在谈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程序法律依据时,先阐述下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三种方式。
第一,人民法院自纠再审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三,上级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再审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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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