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委托方 :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 ,就主合同中,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甲方应向
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事宜, 双方依据《四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及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费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采取按下列方式收取律师费:
1、主合同第三条(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项目按本合同约定的计时收费
方式收费;
2、主合同第三条(二)(三)服务,在甲方发生服务需求时,双方另行协商
收费方式。
二、收费方式与收费数额
1、采取预约式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按下列方式收取律师费:
(1)甲方缴纳预约费 3000 元(预约费不计入服务时间) ,含法律顾问服务
年度内不限次数的电话咨询、网络即时交流(如 QQ)咨询、 20 次在线方式的法
律文书审查。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 1)项以外的服务,实行计时收费方式,费用为
400 元/ 小时。甲方首次预购不少于 10 小时( 4000 元)服务,发生实际服务时间,
按实际服务时间结算服务费用。
乙方提供的服务超出甲方预购时间的, 甲方应当提前预购后期服务时间, 每
次预购不少于 5 小时。没有预购服务时间,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三、计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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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审核类:审核或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每审核一页或
1200 字,计算 小时工作量,不足半页按半页计算。
2、文字起草类:起草合同、协议、章程以及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
书,每起草一页或 1200 个字,计 1 小时工作量,不足半页按半页计算。
3、非文字工作类:咨询、指导、谈判、调查等其它服务项目,按实际工作
时间计算。
4、按协议另行收费的或不在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内的主合同 (二)(三) 服务
项目,不计入上述服务购买的范围。
5、乙方主动上门走访、回访服务的不计入收费时间。
6、法律顾问根据甲方要求或业务需要上门服务或异地场所服务,根据路途
远近,按照下列往返在途时间计算方式计时,该时间计入收费服务时间。
⊙成都市二环路内在途时间、连续工作中的休息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数个律师同一时间、 同一地点工作时, 不合并计算工作时间, 以工作开始
和结束的时间为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
⊙成都市区二环路外,三环路内,增加 0. 5 小时的往返工作时间;
⊙成都市行政辖区,三环路外,增加 1 小时的往返工作时间;
⊙成都市行政辖区外、四川省境内,增加 1—5 小时的工作时间(距成都路
途高速公路每 200 公里、其他公路每 100 公里计 1 小时工作时间, 最长计时不超
出 5 小时);
⊙四川省外、 中国大陆境内, 增加 1— 10 小时的工作小时 (距成都路途高速
公司每 200 公里、其他公路每 100 公里计 1 小时工作时间,最长计时不超出 10
小时);
⊙港澳台地区,增加 8—10 小时的工作时间;
⊙海外服务,视具体情况商定。
四、收费时间
律师费的支付时间: 首次支付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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