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实施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 -0109-12
考试实施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
一、检查清理考场。
二、每科开考前 10 分钟(第一科前移5 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题进入考场。
三、若两人监考,开考前 10 分钟(第一科前移 5 分钟)一名监考人员组织考
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依座号入座。
四、入场完毕后,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题,并认真核对,若发现有差错,应及
时请示考务办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开考前五分钟分发试卷。
五、考生得到试题后,监考人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然后在试
卷规定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座号及班级。
六、开考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监考人员将缺考学生记入记录单。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
出的询问,应予以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须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考
场。
十、监考人员应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动,并将违纪考生
。
如实填入《考生违纪记录单》
十一、监考人员在场内,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吸烟,不看阅书报,不闲谈,
不抄题,不做题,不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眉县职业教育中心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0109-13
眉县职业教育中心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 严肃考纪
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宝鸡理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所有考试违纪行为的
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三)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视为违反考试规定, 由监考教师给予口
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
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2. 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3. 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4. 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5.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认定为考试违规, 该门课程成绩记为“ 0”,
并将处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成绩档案。
1. 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者;
3. 因第三条 1- 8 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
4. 考场上将电子记事本、 电子辞典、 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工具处于开
机状态者;
5. 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
6. 其他构成违规行为者。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认定为考试作弊, 该门课程成绩记为“ 0”,
并不得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 只允许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补考。 将处理决定存
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成绩档案。
1. 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
2. 在桌面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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