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引言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 - “中国”
(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 - “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 - 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
(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 - 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一、引言
中国商标协会于 2002 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 196 项驰名商标, [1]2002
年 2 月 8 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些
现象反映了 1996 年 8 月 14 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 (以下简
称《暂行规定》 )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 年 4 月 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根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 《商标法》 )及其
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
和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 2001 年 11 月 10 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 anization ,以下简称
“ 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
上说,知识产权“入世” ,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以下简称 Trips 协议)第 16 条第 2 款、第 3 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
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以下简称 《巴黎公约》 )1967 年文本第 6 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
国际义务,包括履行 Trips 协议的规定。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
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
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被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
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
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
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
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
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被动认定也可以为行政机关所采用。
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
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
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例如韩国、泰国的商
标注册部门就掌握着一份自己主动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 (对外不公开) ,以为日后审查时参考。
主动认定方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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