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第一节隋代立法概况
第二节唐代立法概况
第三节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第四节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第五节《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唐律的特点、基本精神及历史地位
第七节唐代的司法制度
本章重点
《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唐代立法的指导思想;《唐律疏议》各篇的主要内容;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
本章难点
唐代立法的指导思想;《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
第一节隋代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
1、《开皇律》的颁布修订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 ,隋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开皇律》共十二篇,五百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
2、《开皇律》的篇章体例
《开皇律》中确立的十二篇顺序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3、《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从刑罚制度上看,隋《开皇律》刑罚制度可谓简明宽平,其“简明”表现在:其一,减少了条数,全律定留500条。其二,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
其“宽平”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的刑罚手段。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一律不加鞭;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取消附加的鞭笞刑;改北周的鞭刑为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改北周杖刑为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看,《开皇律》在继承北齐提出的“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次将其定名为“十恶”制度,置于律首,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从封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隋《开皇律》继承并发展了魏晋以来的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首先,肯定了曹魏《新律》中确立的“八议”制度,并创设了“例减”之制,即凡“八议”之人及七品以上官,犯非“十恶”之罪,可以“例减”一等。此外,《开皇律》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二、《大业律》
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大业律》为十八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排列顺序是:名例、卫宫、违制、请赇、户、婚、擅兴、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诈伪、断狱。第二,刑罚有所减轻,删除“十恶”条目,但将“十恶”的内容,在删除两条之后分别并入其他律文之中。
第二节唐代立法概况
一、唐代主要立法思想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4、执法严明
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公元617年,李渊占领隋都长安后,仿效刘邦“约法三章”,公布“约法十二条”。
《旧唐书·刑法志》:“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
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制定五十三条“新格”。这算是唐朝法制的开端。
1、唐律的修订
①《武德律》
《武德律》是唐高祖李渊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的唐朝第一部正式法典,共12篇,500条。
②《贞观律》
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这部法典亦为12篇,500条。与《武德律》相比,《贞观律》所作的改动主要集中于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包括: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创设加役流,作为减死之罚。第二,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第三,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缩小了族刑连坐死刑的范围。第四,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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