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阳镇规范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敬老院是农村公益性福利事业机构。各村(居)委会凡是入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该村(居)委会第一责任人应经常与敬老院保持联系。
第二条 各村(居)委会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及协调。
第三条 各村(居)委会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的,村(居)委会第一责任人与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得入住敬老院。
第五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居)委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五保对象的老病、重病的治疗,安排护理人员及生活费、丧葬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五保对象要求出敬老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敬老院及时通知村(居)委会,报镇民政所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出敬老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第八条 院民去世后,县级民政部门按殡葬改革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敬老院协助村(居)委会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 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做到六防:防火、防盗、防触电、防食物药品中毒、防水、防走失,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第十条敬老院针对本单位和院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警隐患及时整改,保证万无一失。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责任制。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
第十二条 敬老院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生产经营项目;力争做到蔬菜自给有余,家禽、肉类蛋基本自给,实现以副补院,改善院民生活。
第十三条 敬老院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适当参加生产劳动,对在生产经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民,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及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奖励等开支。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十七条 敬老院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帐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五保供养经费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统筹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做到帐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财政预算集中支付要求程序报帐。
第二十一条所有业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入帐,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大额(1000元以上)开支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镇民政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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