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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办法(代拟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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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高中教育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 规范高中教
育成本核算,促进学校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价格主管部门对高中教育收费实施成本监审
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 测算、
审核学校教育成本基础上核定高中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学校高中教育社会平均
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高中教育收费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
查机构组织实施。教育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开展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高中教育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性、 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
核算原则是: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支
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
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2、相关性原则。凡与高中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得计入教育
成本。
3、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4、分类核算原则。高中教育成本按学校的所在地、学校类型和学校
所有制形式分类核算。学校按所在地分为城市、县镇和农村中学;按学
校类型分为示范性中学(重点中学) 、非示范性中学(非重点中学)和职
业中学;按所有制形式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五条 高中教育成本核算,必须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
《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有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认
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
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 填报成本报表。
学校必须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帐册、 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高中教育成本构成
2
第 六 条 高中教育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
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费用包括:教职工基本工
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
括:公务费、业务费、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业务招待费、财
务费、其它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
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
括房屋建筑物折旧、设备折旧。
第七条 生均培养成本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第八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包
括高中、初中、小学等各类学生。
第九条 教职工总数, 指学校内从事教学、 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
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
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
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
入教职工总数。在编不在职的教职工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十条 基本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
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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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