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解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新《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注:
1、国家的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该时期的基本路线和基本任务,对教育工作所提出的总的指导方针。建国以后,党的教育方针经过了多次修改和调整,每次修改都是在与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基本方针一脉相承的基础上,注入了新的内涵,既坚持了基本方针的连续性,又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新要求,使党的教育方针不断完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将教育方针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又对这一方针进行了修改,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这一方针指导下,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一次对教育方针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提出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表述,极大地丰富了教育方针的内涵。明确提出了在“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教育要“为人民服务”的新内容;坚持教育要“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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