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函检察建议书
篇一:检察建议书复函
检察建议书复函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XX年10月8日下发给我局的检察建议书(朔检预建字
[XX]5号)已收悉,我单位领导十分重视,召开局班子会议做了认真研究,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县药品市场实际情况,做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认真宣传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规定
一是组织了全体干部职工对《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并对比《刑法》第141条内容,重点把握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行为犯、加重处罚的情节、删除罚金刑中关于数额的具体规定等三处内容。
二是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讲解,向药品零售企业等涉药单位宣传《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内容,引导其守法经营。
二、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检查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的规定,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从10月12日起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药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三、严格审核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
自XX年5月1日起,我局共查处4起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无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在今后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此类案件,将严格审
核,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绝不以罚代刑。
近几年来我县药品市场秩序较好,连续多年全县无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目前,我县药品市场仍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近年来我局也查处了一批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案件,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罚,但销售、使用假劣(转自: 草范文网:法院回函检察建议书)药品案件仍时有发生。今后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照贵院提出的意见建议,严厉打击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维护我县药品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篇二:关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
关于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整改建议采纳情况的回复
***人民检察院:
收到贵院《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预防建议[XX]05号)后,我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召开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就检察整改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经会议研究,现就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及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你院提出的第一项“完善征迁相关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今后征迁项目中,我局将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征迁文件及征迁项目内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征迁方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让被征迁群众明白征迁项目的意义及征迁项目的利益构成,降低被征迁群众的抵触情况,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最大限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度。
你院提出的第二项“健全征迁工作机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建议内容,我局将予以采纳。
整改情况:在目前征迁办公室职能机构的基础上,优化职能设置,完善规章制度,对各项目拆迁负责人及拆迁人员明确
分工,责任到人。谁实施的拆迁项目,谁长期负责;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谁负责到底;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干部职工评优晋职考核内容,切实保证各项征迁基本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你院提出的第三项“建立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议内容,我局将
法院回函检察建议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