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中的法学智慧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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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教育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
2003年7月,西安民办学校“新华科技学院中心”夸口发北大文凭,学生每人交纳了2000多元的学费,受骗学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000余元的学费。
2006年8月21日,北京罗女士反映北京京都薇薇国际美容美发教育学院涉嫌欺诈,律师认为可以适用消法49条赔偿罗女士的学费5800元。由此扩展到私立中、小学和公立学校的商业性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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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王海现象”分析
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 是从王海打假等一系列知假买假案中得出的必然问题, 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讨论。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如果认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 则可以适用消法第49条获得惩罚性赔偿;如果认为不是, 则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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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买汽车和商品房等大件商品是不是消费者?
购车:
2006年6月12日,成都中级法院终审一购车纠纷案,认定汽车消费不属于生活消费。2004年,“幸福使者”小轿车。数月之后,朱某一天辰公司曾将此车销售给他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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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已不是新车,天辰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朱某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天辰公司按照消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辰公司卖车时向朱某交付了包括车辆合格证、用户手册、保养凭证等在内的随车附件。在保修手册中,保养登记表里载明走保里程为20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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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原终审认为,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案中,朱某与天辰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而应适应合同法予以调整。认定被告天辰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存在过错,应支付原告车主朱某补偿款5000元。
该案迅速引起中消协的强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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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 1999年12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商品房纠纷案,排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法则的主要理由在于:就本案事实而言,消法中规定的商品概念不应包括房屋。 1999年4月19日,北京崇文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并做出类似判决。
同期,大连消费者焦先生花21万购买了一套开发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黑房”。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焦先生得双倍赔偿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此案例在全国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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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该问题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
● 2001年,《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承认购房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
● 2002年6月,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秩序》确认
● 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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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来看,医疗服务纠纷是患者投诉较多的一类服务,对医疗纠纷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否有权受理,以及对医疗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即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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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中几乎全部赞同该说。
5、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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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 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的商品 ,况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 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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