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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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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
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通过担保融资实现快速发展,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0)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业务(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除外),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合作担保机构”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的票据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统一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
(三)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其中,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5,000万元至人民币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亿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第六条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
(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第七条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八条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九条合作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的评审费率和不超过2%的担保费率。
第十条合作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0%。
第十一条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企业贴息比例为40%。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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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经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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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