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1〕90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见下文)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三、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领域》)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四、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
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应地,对《工作指引》六(二)1的A选项调整为"□,或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在《工作指引》六(二)2的〔说明〕1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本《通知》所称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六、对《工作指引》六(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进行调整完善。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认定组织工作中发挥技术专家的技术专长,对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由认定机构组织评价。
七、《工作指引》六(二)1〔说明〕4调整为:"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八、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目录
一、电子信息技术 5
(一)软件 5
(二)微电子技术 6
(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7
(四)通信技术 8
(五)广播电视技术 9
(六)新型电子元器件 10
(七)信息安全技术 11
(八)智能交通和轨道交通技术 13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14
(一)医药生物技术 14
(二)中药、天然药物 15
(三)化学药 16
(四)药物新剂型及制剂技术 17
(五)医药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 18
(六)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19
(七)农业生物技术 20
三、航空航天技术 21
(一)航空技术 21
(二)航天技术 22
(三)卫星应用系统 23
四、新材料技术 23
(一)金属材料 23
(二)无机非金属材料 26
(三)高分子材料 27
(四)生物医用材料 29
(五)、精细化学品及制备技术 30
五、高技术服务业 31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33
(一)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 33
(二)核能及氢能 35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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