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的处罚。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实施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实施对象
和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条件
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的。
申请材料
不存在此种情形。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6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承诺办结时限:按法定办结时限。
行政处
罚数量
不存在此种情形。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不存在此种情形。
责任事项
1. 立案阶段责任: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自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3. 审核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4. 决定阶段责任:自治区本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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