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
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
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
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
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
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
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
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
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
、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
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
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
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
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
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
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
伤害。
第三章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
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
、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
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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