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ICU
脑死亡的发展史
“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
1959年,法国学者P. Mollaret和M. 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的概念,同时报道了存在这种病理状态的23个病例,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
他们的报告提示: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的病人,苏醒可能性几乎为零。医学界接受并认可了该提法。
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从此脑死亡的命名被全世界广泛使用。
1971年,美国提出脑干死亡就是脑死亡的概念。
英国皇家医学会于1976年制定了英国脑死亡标准,提出脑干死亡为脑死亡,比不可逆昏迷前进了一步。 1979年明确提出病人一旦发生了脑死亡便可宣告其已死亡。
1980年我国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不可逆昏迷)、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这一观点已获我国学者共识。
1995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次重申,脑死亡的定义是意识功能不可逆丧失和呼吸功能不可逆丧失,并建议将脑死亡改称为脑干死亡。
脑死亡的法律定义
许多国家采用全脑死亡的概念,欧洲部分国家采用脑干死亡的概念。
目前认为:脑死亡即包括脑干在内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转地停止,而不管脊髓和心脏机能是否存在。或者定义为:脑死亡是脑细胞广泛、永久地丧失了全部功能,范围涉及大脑、小脑、桥脑和延髓。即发生全脑死亡后,虽心跳尚存,但脑复苏已不可能,个体死亡已经发生且不可避免。
脑死亡诊断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最先提出脑死亡的诊断。以后法国、英国、日本等相继提出各自的诊断标准,但至今全球尚无统一标准。
美国哈佛大学标准(1968年)(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感受性和反应性丧失:对外界刺激和内在需要完全无知觉和反应,甚至最强烈的疼痛刺激也不能引起发音、呻吟、肢体退缩或呼吸加快等。
2、自发性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经医生观察至少1小时,关闭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反射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头-眼反射及眼前庭反射消失,瞬目运动、吞咽、呵欠、发音、角膜反射和咽反射消失,各种深浅反射消失。
4、脑电图示脑电波变平或等电位脑电图
5、所有上述表现持续24小时无变化
6、排除低温(℃)和中枢神经系抑制药物(如巴比妥类药)的影响后才能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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