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严惩和遏制“三违”行为,杜绝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中煤龙化(集团)公司“三违”处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三违”行为划分为特别严重“三违”、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
第二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一般“三违”是指有一定危害或导致事故及设备损坏的“三违”行为。严重“三违”是指危害较大、可能造成事故和设备严重损坏的的“三违”行为。
第三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1、对一般“三违”人员采取帮教、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标准为50-500元。
2、对严重“三违”人员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并进行强制培训,时间为一周或一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开除矿籍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待岗或强制培训期间的待遇。
(一)待岗或强制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培训期间费用自理,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三)对待岗结束或强制培训合格人员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第五条对“三违”人员除给予帮教、经济处罚、强制培训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处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第七条违章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责令违章人员赔偿经济损失,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1、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100%包赔;
2、损失在1000-5000元以上,在包赔1000元基数不变的同时,每增加1000元,按10%递增;
3、经济损失在5000—3万元,在包赔5000元损失的基数不变的同时,每增加1千元包赔5%。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处罚并下岗。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
一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第一条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
第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洒后上岗的或没有发现和制止其上岗的。
第四条指挥岗外人员替岗的。
第五条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第六条无故迟到、早退的。擅自离岗、串岗、睡岗的。
第七条在岗位上干私活的。
第八条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第九条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十条安排未经过学习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第十一条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发现“三违”行为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
第十三条非生产人员及车辆擅自进入生产作业区的。
第十四条设备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内工作或穿过的。
第十五条进入作业场所(办公场所)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
第十六条指挥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的。
第十七条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
第十八条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安全培训、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
第十九条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第二十条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
第二十一条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
第二十二条生产场所立体交叉作业不制定安全措施、无人监护的。
第二十三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
第二十四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的。
第二十五条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第二十六条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整改有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
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
第三十条未按规定为生产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的。
第三十二条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未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
第三十三条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
第三十四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
第三十五条电气设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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