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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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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扬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之一的,可申请提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比例的;
(八)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九)职工户口迁出扬州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非扬州户口职工离开扬州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职工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符合本条第(一)、(五)、(七)项规定的,如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可提取同室居住的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所支付的总价款或贷款本息余额。
二、扬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七条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到所在单位申请提取,单位予以初审。单位初审内容包括:是否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初审无误后,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单位不得开具《申请书》。
第八条职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到管理核心、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提窗口申请办理。取窗口件人对职工提供的《申请书》和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本人签名。
审核内容包括:
(一)所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二)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
(四)核实申请人身份。代他人提取的,登记代取人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自开出提取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提取后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一般应保留百元以下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证明材料载明的购房款或贷款本息余额。
销户提取时,职工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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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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