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企业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企业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食品企业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食品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品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企业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食品企业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食品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食品企业废弃物的方法,将食品企业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企业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食品企业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食品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食品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食品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食品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食品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食品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食品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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