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DOC启东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加强对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区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区镇(街道)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区镇(街道)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食品摊贩应当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条件
第五条食品摊贩申请公示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六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七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八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区镇(街道)政府(以下统称备案机关)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范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或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备案机关申请,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二)申请资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发给备案申请人《启东市食品摊贩公示卡》。
《启东市食品摊贩公示卡》应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摊位、经营品种、经营时段等信息。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发证日期为备案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1年。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二条核发公示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备案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并向原备案机关交回公示卡。
第十四条食品摊贩应当在经营场所(经营工具)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公示卡不得
启东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