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农十师一八四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塔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塔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建110变电所占用了甲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林地,根据《森林法》及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相关文件规定,甲方需向乙方征收林地占用补偿费。为了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占用甲方国家重点公益林林地用于新建变电站。
二、乙方占用的林地位于甲方林区内的查风公路十一公里处坐标:N:46°11′ ″E:86°17′″。
三、林地补偿费标准为10元/每平方米,所有补偿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经勘测乙方共占用林地面积:30015平方米,需交纳林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由乙方于本协议正式签订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在补偿资金到位后,乙方可在被占用林地进行施工建设活动。
六、以上协议甲乙双发共同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七、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订立的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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