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清监刑执字第2号罪犯韩立春,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蒙古族,专科文化,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立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30日。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生活卫生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其他方面:由于罪犯韩立春的努力,该犯在2015年6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78分。综上所述,罪犯韩立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立春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清远监狱2018年3月5日广东省清远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清监刑执字第3号罪犯杨俊杰,男,1996年5月29日出生,广东省南雄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俊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日。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生活卫生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其他方面: 由于罪犯杨俊杰的努力,该犯在2016年3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61分。综上所述,罪犯杨俊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清远监狱2018年3月5日广东省清远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清监刑执字第4号罪犯袁小锋,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小锋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1日。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生活卫生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其他方面: 由于罪犯袁小锋的努力,该犯在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442分。综上所述,罪犯袁小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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