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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及不足廿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hJ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规制(214021)D9225A害显而易见。四是劳务派遣关系混乱而复党团组织等一般也只吸收本机构的固定工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劳务派遣市场长期处于混乱无序局面;《劳动合同法》虽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但仍存在很多不足需进一步完善。关键词:劳务派遣规制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作出过统一的规范,无法可依问题十分突出。二是劳务派遣的门槛过低。由于缺少标准,很多已经入行的劳务派遣机构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应的实力,应对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三是以派遣之名行中介之实。很多派遣机构从事的是中介行业,赚取比较劳务派遣费用,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杂。三方关系使得工资的结算、发放,社会保险的办理,劳动保障监察等变得复杂化。用工单位不按时拨付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加点工资,随意解聘派遣员工等情况时有发生。五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工作中缺乏安全感,身心压力巨大。六是同工不同酬问题严重。绝大多数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比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低很多。七是劳动者的政治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入党、入团、入会、评先评优、晋升等方面,用工单位基本上不把被派遣劳动者列入考虑对象,而派遣机构的工会、作人员。八是不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相当多的劳务派遣机构没有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了,但劳动合同不规范甚至违法。此外,劳务派遣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传统的用工方式,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难度极大。《劳动合同法》主要从派遣单位的资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万元。据此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据《公司法》有关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的规定成立,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劳务派遣单位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万人民币。劳务派遣是对劳动力的经营,只有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方面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可以从事此种经营,否则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威胁劳动关系的整体稳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与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具体来说,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协议虽然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问签订的,但其内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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