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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也要维权——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关系探讨.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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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也要维权垒型——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关系探讨经济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竞业禁止制度的作用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目标,《劳动法》在更加倾向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依法制约劳动者侵害用人单位权益的行为,以维持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竞业禁止制度就是《劳动法》中着重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一项制度。那么,《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与经济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什么关系,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运用这两项制度维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禁止经营者或第三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依法进行保护。这种保护采取的是法定主义为主、约定主义为辅的原则。即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以下两类情况属于违法:圆徽笔侄位袢∩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淙换袢∩桃得孛苁峭过正当手段,但是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法律规定,虽然获取商业秘密是通过正当手段,但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也属于违法。对经营者或第三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一方面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执法,使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文。沈水生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违法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中因工作原因而掌握了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该员工作为第三人,采取两种方式防止商业秘密被该员工所侵犯:一是要求该员工保守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二是与该员工约定应保守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员工违反约定或单位要求而侵犯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及向有关行政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的方式,维护自身商业秘密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因工作原因而掌握了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可能是以隐形的、用人单位难以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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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约定竞业禁止。囝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制度,即竞业禁竟业禁止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关系证证明其违法的方式侵犯商业秘密。如该员工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该员工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对于这种可能存在的隐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用人单位根据Ⅸ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很难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鉴于这种情况,国内外的劳动法律中创制了一种解止制度。所谓竞业禁止制度,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因工作原因而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该劳动者在与该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禁止该员工在一定时期内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禁止该员工自己生产与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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