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 ”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
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
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
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 “废水、废气、废渣 ”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
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
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 “三废 ”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
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
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
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
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
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 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 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建
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 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表 1
最高容许浓度
最高容许浓度
编
编
物质名称
(毫克/立方米)
物质名称
(毫克/立方米)
号
号
一次 日平均 一次 日平均
1 一氧化碳 20 氨
2 乙醛 21 氧化氮
3 二甲苯 (换算成NO 2 )
4 二氧化硫 22 砷化物
5 二硫化碳 (换算成AS)
6 五氧化二磷 23 敌百虫
7 丙烯腈 24 酚
8 丙烯醛 25 硫化氢
9 丙酮 26 硫酸
10 甲基对硫磷 27 硝基苯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算成
(甲基E 605 ) 28
PB)
11 甲醇
12 甲醛
13 汞 29 氯
14 吡啶 30 氯丁二烯
15 苯 31 氯化氢
16 苯乙烯 32 铬(六价)
17 苯胺 33 锰及其化合物
18 环氧氯丙烷 (换算成MNO 2 )
19 氟化物 34 飘尘
(换算成F) 3
注:( 1 )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 2 )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 3 )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
行。
( 4 )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 3 - 5 吨/平方公里/月。
第十二条 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
产生废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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