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培训计划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规定:煤矿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第34条、35条要求: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并在有经验老工人带领下实习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为了保证每个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生产技术水平,为此,我矿特制定2011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如下: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责任人:
煤矿法人代表:
煤矿矿长:
职工教育培训方式:
1、煤矿一般从业人员自身教育培训为主。
2、以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单位签订教育培训协议进行培训为辅。
贯彻执行“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培训。
矿长、副矿长、工程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参加上级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或复训,考试合格,按要求取得相关证书,持证上岗。
参加上级组织的其它各种培训,配齐煤矿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计划在2011年送培安全员3人、瓦检员6人、机车工4人、耙斗机工4人、探放水工3人、防突工6人、瓦斯抽采工4人、主扇司机4人、放炮员3人、机电工3人、绞车工5人,具体工作安排由矿长负责。
培训职工范围:
水城县支都煤矿职工。
本矿教育培训地点:
煤矿培训室
五、培训教材(自培):
1、《煤矿从业人员安全读本》;
2、《2011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3、《2011年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各项预案;
4、《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5、煤矿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典型案例分析、事故教训;
7、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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