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市内外投资者投身上饶开放和建设大业,加快上饶经济发展步伐,实现 “建设
开放、文明、发展的上饶 ”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上饶实际,特制定如下优
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 “2免 3 减半 ”所得税政
策外,从第 6 年至第 10 年,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
妆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1) 我市鼓励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 投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 ( 含 500 万美元 ) 的项目;
(3) 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 ( 由省级认定 ) 产品出口额占当年产值 70% 以上的企业;
2、鼓励市内外客商收购、经营国有 ( 集体 ) 企业,其中安排本企业职工或下岗职工、残
疾人占 50% 以上的, 5 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
3、鼓励市内外客商参与市内企业的重组,凡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占到 50%
以上的,按企业每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40%的同等额
度,由财政预算安排,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 3 年,购买现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者, 可 5 年内
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按企业出售底价 80% 给予优惠,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4、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来投资者,在《税法》规定免征 3 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到期后,继续给予其从第 4 年至第 6 年每年实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50%的奖励。
5、对上市公司、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企业,其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超上年
部分的 20% ,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其新增技改贷款部分,贷款利息由同级
工业发展基金贴息 2 年;鼓励个私工业企业通过资本联合,组建规范化的公司, 2 年内
按照公司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 20% ,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
6、获 “国家名牌 ”或 “驰名商标 ”荣誉的产品,按其入库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当年增
量的 50%给予奖励,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产品按 20%奖励,奖励资金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
中支付。
7、对年上缴税收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大型商场,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
分的 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 对 2002 年之后 (含 2002 年) 新投资建设的、年交
易额在 1 亿元以上的市场,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
场建设投资方。工商部门对固定摊位的市场管理费实行定额征收,一定三年不变。
8、个体私营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 ( 含增值税,,下同 ) 合
计达 100 万元以上的,按 10-30% 、 31-50% 、 51%以上的增速分档,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同级
政府分别按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的 20% 、 30%、 40%奖励给企业。
9、凡在本市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每年上
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等额度, 由财政预算安排, 三年内全部用于扶持奖励企业; 第四
年至第六年奖励留成都分的 50%:第七年至第十年奖励留成部分的 30% 。若企业投资规模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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