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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精神损害赔偿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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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摘要】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要维护的公民权利的最好体现。工伤作为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一种形式,理应当受到法律不仅在物质损害赔偿方面的保护还应当在精神损害方面予以保护。本文作者从自身社会实践以及司法实践,浅析在工伤制度中是否应当给与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工伤;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或职业伤害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在国际劳工术语中,职业伤害又称职业事故,包括劳动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两类伤害。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事故频繁发生,这不仅仅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给其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在工伤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受害人人权,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工伤待遇现状浅析
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享有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项目。工伤致残后,职工可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届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死亡的,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死者家属可以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工伤中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残疾赔偿金,是仅仅就财产方面的赔偿还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现行法律规定的很不明确。作者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其原由有以下两点: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是为了确保受害人的生活,使其财产收入不至于减少,是对其劳动能力丧失、就业能力丧失的一种补偿,从性质上来说应该认定为财产上赔偿,其赔偿的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收入。第二,依据《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受伤之前参保单位是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其性质相当与商业保险性质,这是一种期待权,一种预期收入。并不具备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二、工伤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工伤事故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其获得赔偿的依据是什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工伤应当是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劳动法来调整,但是民法中的一些法律条款也在调整着这一关系,这就使得劳动法与民法是一种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劳动法有规定的有其调整,反之,则可以由民法调整。按照民法理论和实务的主张,工伤应当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可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从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19条就有明确规定。在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应当立案受理。
三、工伤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工伤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在工伤的认定中,若是受害人自身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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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