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住址:
第二条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长线旅游业务经营事宜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三条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经协商,由甲方组建长线旅游接待部门,乙方负责经营管理,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负盈亏。
第二章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四条前期投资
甲方以6万元现金投资及提供办公环境作为前期投资,占股权的60%。
乙方以4万元现金投资及其劳务估价作为前期投资,占股权的40%。
股权分配仅作为甲乙双方履行协议的保证,不用做其他用途。
第五条后期投资
自此合同签定以后的投资,甲乙双方股权变动,根据追加投资数额进行协商分配。
第六条投资及收益性质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现金投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部门的现金财产仍为双方所有,届时按股权予以返还。合作存续期间,合作双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
部门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部门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甲乙双方按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第三章业务经营管理
第八条业务经营的组织架构
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公司的管理机构,是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行使职权。
由于共负盈亏,经协商,甲乙双方均不领取基本工资待遇,属无偿为合作项目服务。
第九条日常业务的管理
乙方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业务,使部门能够保持盈利状态。甲方有权检查日常业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甲乙双方均可以对合作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共同决定。
乙方执行合作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双方,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
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而造成损失时,应承担全部的民事、刑事和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通报经营、财务等情况。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人员的聘任
会计由甲方推荐担任。
其他人员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十一条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
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对外订立合同;
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1万元支出;
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一方合作人未经另一方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另一方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二条新合作人的加入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三条新合作人的权利义务
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合作人的退出
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两个月向对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对方,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第十五条合作人出资的转让
甲乙双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合作人转让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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