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房地产行业诚信发展导向,构建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江门市区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下简称开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时产生的遵法履约守信有关信息。
第四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市区开发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诚信评价系统,制定相关实施方案,负责蓬江区、江海区的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指导新会区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工作。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会区的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上述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部门)
受住建部门委托,江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及新会区办事处(以下统一简称房协),分别协助开展上述两个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采集、诚信等级初评、诚信信息公布、异议调查、诚信档案管理、奖罚建议等工作。
第五条 对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依法保守开发企业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六条诚信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诚信分值和等级、有关诚信的其他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企业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经营范围、资质等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开发项目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项目坐落、有关规划条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建设规划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开发企业社会责任而形成的正面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法纪、标准和规范,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扰乱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而形成的负面信息。
第七条住建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诚信信息管理。
房协为市区每个开发企业建立电子诚信档案,有关诚信信息将长期储存。
第八条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主动向房协申请建立诚信档案。开发企业应于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后15日内,向辖区内房协提供企业、项目的基本信息建立诚信档案,若当时项目基本信息尚不齐全的,开发企业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5日内,向辖区内房协补全项目基本信息。
已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须在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向辖区内房协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第九条诚信档案建立后,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发生的所有诚信信息,应于发生后10日内向房协报送。
第十条房协通过向有关部门征询、企业录报、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等方式采集诚信信息。
房协应定期向开发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对有文件依据或生效法律文书依据的可直接采用。
开发企业和相关的提供单位(或个人)对其提供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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