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32 公司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
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与公司有关的法例。
[1933年7月1日]
(本为1932年第39号(第32章,1950年版))
条: 1 简称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公司条例》。
条: 2 释义 8 of 2011 13/05/2011
释义及格式的指明
(由1997年第3号第2条修订)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表”(Table A) 指附表1内的A表;
“一般规则”(general rules) 指根据第296条订立的一般规则,亦包括表格;
“上市公司”(pany) 指一间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 (由1991年第77号
第2条增补。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公司”(company) 指根据本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
“公司集团”(group panies) 指任何2间或多于2间的公司或法人团体,而其中1间是其他公司或
法人团体的控股公司;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文件”(document) 包括传票、通知、命令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亦包括登记册;
“公开发出”(issued generally) 就招股章程而言,指发出予公司现有成员以外及债权证持有人以外的
人; (由1972年第78号第2条增补)
“分担人”(contributory) 具有第17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代理人”(agent) 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师的身分而行事的人;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失责高级人员”(officer who is in default) 具有第351(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
补)
“失责罚款”(default fine) 具有第351(1A)(d)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由1993
年第75号第2条修订)
“印刷”、“印制”(printed) 指采用普通凸版印刷、平版印刷或处长酌情接纳的其他工序而制造的;
(由1963年第4号第2条增补)
“自动清盘决议”(a resolution for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28(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
6号第2条增补)
“有偿债能力证明书”(certificate of solvency) 指根据第233条发出的证明书; (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
增补)
“有关财务文件”(relevant financial documents)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须根据第129G(1)条就该公司送交
的文件; (由2001年第27号第2条增补)
第 32 章- 公司条例 1
“有权利的人”(entitled person) 就上市公司而言,指在与第129G(1)条的但书一并理解的该条下有权
获送交该条所述的文件的人; (由2001年第27号第2条增补)
“私人公司”(pany) 具有第29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成员自动清盘”(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具有第233(4)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号第
2条增补)
“股、股份”(share) 指公司股本内的股份,除在股额与股份之间有明订或隐含的区别外,股份亦包
括股额;
“非上市公司”(pany) 指一间公司而其任何股份均没有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 (由1991
年第77号第2条增补。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非香港公司”(non-Hong pany) 具有第33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2004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股本减少决议”(resolution for reducing share capital) 具有第58(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4年第6
号第2条增补)
“周年申报表”(annual return) 指根据第107条所规定须制备的申报表; (由2003年第28号第2条修订)
“招股章程”(prospectus)—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指任何具有以下性质的招股章程、公告、启事、通知、通告、册
子、广告或其他文件—
(i) 向公众作出要约,要约提供某公司(包括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而不论它已
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股份或债权证,供公众以现金或其他代价认购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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