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的修订
五.《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与内容
六.《大清民律草案》的评价
(一)社会背景:晚清社会转型
传统农业社会→现代工商社会
(二)政治背景:清末新政
(一)修订法律馆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俞廉三
调查员:松冈义正
(二)礼学馆
(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
(Ⅰ)
(一)《大清民律草案》修订流程简图
修订法律馆编纂草案→宪政编查馆考核→资政院议决→颁布、实行
(二)筹备立宪清单中的修订时间表
:三十四年编订→三十七年核订→三十九年颁布→四十一年实行
:三年颁布→四年实行
(Ⅱ)
(三)实际修订过程
:
(1)翻译西方民法
(2)调查国内民事习惯
:
光绪三十三年启动→宣统二年十二月完成《民律草案》“条文稿”→宣统三年九月完成民律前三编草案“说明稿”→宣统三年十一月,武昌起义爆发
五.《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与内容
(一)总则(第1-323条)
(二)债权(第324-977条)
(三)物权(第978-1316条)
(四)亲属(第1317-1458条)
(五)继承(第1459-1569条)
六.《大清民律草案》的评价
(一)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体现了中国民法发展中的重大转折,开创了中国民法发展的新纪元。
(二)新旧杂糅,反映了特定的国情社情
(三)对民事习惯缺乏认真地甄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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