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兼与李德平、廖永红商榷钱盛华(致远企业管理顾问(昆山)有限公司江苏215301)日前,笔者拜读了李德平、廖永红撰写的《捐赠扣除:—个实例》(详见:XX年3月26日《中国税务报》第12版,以下简称:《捐》文),该文以一个实例阐述了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前后,内外资企业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本文拟以该文实例,进一步探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一、《捐》文的主要内容为了叙述方便,现将《捐》文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实例:某内资企业XX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200万元,职工200名,当年发放工资400万元,会计利润163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救灾委员会向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按照现行税法,内资企业:调整所得额163+20+10=193(万元),捐赠额扣除限额193X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93—=(万元);%=(万元)。按照现行税法,外资企业:20万元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扣除,直接向农村学校的捐资10万元不能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63+10=17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3X33%=(万元)。实施新税法后,内资企业:调整所得额163+20+10=193(万元),捐赠额扣除限额193X1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93—=(万元);%=(万元),—=(万元)。实施新税法后,外资企业:调整所得额163+10=173(万元),捐赠额扣除限额为173X12%=(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3—)X25%=(万元),-=(万元)。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条款的理解笔者认为,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条款,需要分析原内外资企业税法公益捐赠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以及新法制定该条款出台背景等方面的问题着手。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纳税人用于一般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盈利社团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款,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在公益性捐赠方面的规定,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明显存在以下缺陷:。不言而喻,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要宽松得多。,需要将应纳税所得额还原计算出扣除限额,再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整个计算申报过程太复杂,极易发生计算申报错误,给实际征收管理带来了不便。笔者认为,此次新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统一规定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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