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竞合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双重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向矿业权人让渡勘查、开采矿产资��主体方面取得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因而,从这一角度而言,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权利义务方面可关系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许可权力,有权对行政相对人在我国现行法体制之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既受《物权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又受《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法律调整的多重性使得矿业权法律关系呈现出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竟合的状态。矿业权人下: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授权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通过矿业权批准申请或者出让的方式让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在这种体制中,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双重身份:一是行政监督管理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行使行政许可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其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决定。基于行政监督管理者的身份,行政许可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不对等的许可与被许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二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者。行政机关作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者实现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向相对人让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权利,相对人通过支付对价与相对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矿业权人之间存在着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许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许可的决定,在授予矿业许可后,则有权对行政相对人的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之相对,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接受监督、管理、检查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呈现出不对等状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国源的开发利用权利。在民事关系中等的法律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呈现出对等状态,即国家有权收取有关费用,矿业权人有义务交纳相
二、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分析——兼具特许权利与用益物权双重属性规的调整。相对于《物权法》,《矿产资源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探矿权、采矿权首先应当适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物权法》。受《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双重调整的影面,矿业权基于行政许可取得,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国务院及其授权资源国家所有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矿业权具有鲜明的行政许可色彩,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特许权利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全世界矿产资源的消耗量呈现出几何级数放大状态,原本相对富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正日益枯竭,由此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如何介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节,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这种干预主要呈现关费用;国家有义务允许矿业权人进行探、采矿产资源活动以获取利益,矿业权人有权利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等。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下,矿业权同时受《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法律法响,矿业权具有特许权利与用益物权双重属性,二者之间存在着竞合关系:一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通过依申请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方式授权相对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因而属于特许权利;另一方面,矿业权源于矿产权利,因而又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笠等ǖ男姓�砜墒粜栽醋钥蟛�试纯7⒗�玫墓�腋稍ぁO执�谐【�济体制下,尽管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着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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