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牧)家乐”旅游
典型示范户评定标准
为了更好的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带动更多农牧民致富达小康,为了进一步提升和规范“农(牧)家乐”旅游接待户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其朝着规范化、特色化、精品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适用范围
在鄂尔多斯市区域内利用农牧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体现民族和地方民俗文化的“农(牧)家乐”旅游经营实体,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直接从业人员在7人以上的“农(牧)家乐”旅游接待户,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正式营业一年后,可申请参加市“农(牧)家乐”旅游典型示范户评定。
评定程序
(一)市旅游局统一负责全市“农(牧)家乐”旅游典型示范户评定工作。“农(牧)家乐”旅游户向所在地(旗、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旗(县)旅游局对其辖区内的申报单位进行初评后,将符合条件的“农(牧)家乐”旅游户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组织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单位由
市旅游局授予“鄂尔多斯市‘农(牧)家乐’旅游典型示范户”的标志和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市“农(牧)家乐”旅游典型示范户评定采用自愿原则。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农(牧)家乐”旅游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地址、开业时间、营业收入情况、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厨房和餐厅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单位简介、自查自评情况说明。
(三)市“农(牧)家乐”旅游典型示范户评定实行二年度复核制度。已获得市“农(牧)家乐”旅游典型示范户称谓的接待户,应自觉接受市旅游局的复核检查。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牧)家乐”旅游户,市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接待户,市旅游局撤消其市“农(牧)家乐”旅游典型示范户的称谓。被撤销称谓的“农(牧)家乐”旅游户,在被取消称谓之日起一年内,不予重新评定,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凡经复核被取消市“农(牧)家乐”旅游示范户称谓的单位,其示范户标志和证书由市旅游局收回处理。
(五)市“农(牧)家乐”旅游典型示范户评定实行每年一次申评制度。
市级“农(牧)家乐”旅游典型示范户评定标准
交通条件和环境氛围
1、可进入性好。交通设施完善,路口有指路标示,进出方便,道路畅通。
2、有统一的停车场,停车场的面积要与接待量相适
应,要有专人管理。场地平整坚实、绿化美观、清洁。标志规范、醒目、美观。
3、园区内道路硬化,布局合理、顺畅,与观赏内容联结度高,路面特色突出。
4、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合理,设计精美,特色突出,有美观度和文化气息。
5、周边环境生态良好,与经营环境协调,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绿化、硬化、美化,绿化率不低于30%,有特色,效果好,具有本地特色。
6、建筑布局合理,建筑色彩、造型与景观协调并体现民族与地区的风格。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布置合理,垃圾箱完好整洁,有特点,并及时进行清理。无乱扔、乱放现象,无异味,家禽、家畜无疫情,并有圈养设施。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
(二)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
1、有合法的接待经营手续,并有专人进行管理,经营内容和形式健康,有本地特色。
2、能够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休息接待设施,设计精美,特色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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