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0号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关于办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7]44号)、《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7]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管理工作。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厅质监站)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工作。
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审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第四条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公路水运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索引表》(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1、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
2、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除正常的安全教育投入外,应包括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3、上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额汇总表;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的部分)。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七)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三类人员应符合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构成要求(见附件3)。
三类人员证书所在企业与证书企业名称一致。
(八)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供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专业承包企业应根据资质类别提供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与证书所在单位一致,证书没有载明所在单位的,应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聘任合同。
(九)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上一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出场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据的验收报告);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请企业除提交以上资料外,并在《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册填报。
第六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单位变更后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申请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八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交通建设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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