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
案例参考
案例1 《入职登记表》不是劳动合同
谢某2007年12月入职某物流公司。入职时物流公司让谢某填写一份《入职登记表》,约定谢某试用期为6个月,月工资为2000元。6个月过去了,谢某因怕失去工作,仍没敢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
2008年11月,物流公司以谢某工作出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谢某辞退。
谢某将物流公司告上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未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物流公司大呼冤枉,答辩说《入职登记表》就是劳动合同,辞退他是因工作出现差错造成经济损失。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入职登记表》不是劳动合同,指称谢某工作差错而辞退缺乏事实和制度依据,因而裁决物流公司支付谢某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4000元。
还要提醒:如果再过1个月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就会被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2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后果严重
某销售公司招用女工李某后,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月工资1500元。
李某工作了不到2个月,公司发现她工作能力差,经常完不成任务,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她解除了试用期合同。
李某正发愁又一次失业生机门时,有个朋友提示她,公司违犯了劳动合同法,你可以去告他们。
李某以销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裁决
仲裁庭裁决销售公司支付给李某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15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仲裁裁决。
原因:合同法19条,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不在试用期内,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案例3 职工违规,公司败诉
邝某,女,28岁,一家中外合资公司的财务部会计,因从小受父母宠爱,养成了散漫的习惯,两次在上班时间到附近商场买私人用品时被公司领导发现,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予以辞退。
邝某不服,告到仲裁委,仲裁委裁决邝某胜诉。
原因
该公司《员工守则》上写明:上班时间逛商场买东西属乙类过失,第一次违反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反解除合同。公司在邝某第一次违反后没有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反即给予解除合同属程序违约。
案例4 制度严谨,虚报发票丢饭碗
黄某2004年7月入职某外贸公司,任销售部主任,月薪4179元,平均月奖金2000元。2011年6月,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发出了辞退确认书。黄某不服,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庭调查时,公司出具了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其中有黄某虚报出差发票3500元的原始凭证和审计结论;公司还出具了经黄某签收的《员工手册》,其中写明虚报发票属严重违纪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裁决黄某败诉。工作7年,没有拿到一份钱补偿金。
点评
此案中,公司如果缺乏证据或制度,就可能要支付每年2个月的赔偿金,或每年一个月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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