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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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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进行。
认定处理可以在收到书面的有效的举报投诉或情况说明后进行,也可以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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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阳仔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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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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