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诚信原则——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高飞今年是重庆律师诚信建设年,“诚信”二字成了时下律师使用频率极高的字眼。那么,到底什么是诚信﹖什么是律师的诚信﹖律师与诚信到底有怎样的关系,本文仅就此略陈管见。诚信的基本含义在中国文字中,诚和信具有相同的含义,《说文解字》中就有这样的注释:“诚,信也;信,诚也。”宋代思想家朱熹曾说过:“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由此可见,所谓的“诚信”即诚实信用,其基本含义是诚实无欺、讲究信用。从道德角度看,诚信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是人民历来推崇的道德标准。在同大自然作斗争的实践过程中,人类逐渐认识到个人力量有限,集体智慧无穷,必须团结协作,互相帮助,才能生存、发展。怎么才能使这种共同的社会生活正常地进行下去呢﹖必须遵守共同约定的规范,讲诚实,守信用。如果彼此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猎物尚未捕获,先就为如何分肉而打将起来,那就会一事无成。几千年来,人们通过文学、艺术、诗歌乃至宗教,讴歌、传诵的是诚实信用的美德;抨击、鞭挞的是背信弃义、巧取豪夺的邪恶。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诚实信用有着极深的渊源。孔子就讲过:“言必信,行必果。”《左传》在评价一和素质时,首先看重的是诚信,“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汉代大儒董仲舒倡导,将“仁、义、礼、智、信”作为“王者所当修饬”的五种必备的品质。诚信则作为道德标准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讲求的是“一诺千金”、“一言九鼎”,把“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作为对自己承担义务的保证。诚信也被融入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范畴,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在市场经济大潮涌来时,对利的追求强烈地冲击着一切规范,成了首选的价值取向,于是在有些人看来,诚信成了愚蠢的同义语,而诈欺成了聪明、能干的代名词。其实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追本溯源,就在于诚信原则受到了损害。从法治的角度看,诚信是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其立法的根基是自然法道德的“善”。意大利法学家朱塞佩·格罗梭在其所著的《罗马法史》中指出:在罗马法中,“诚信是一种规范要素,诚信创造出一系列罗马的规则。当然这些规则既适用于罗马人,也适用于异邦人”。1911年瑞士民法典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明载律章:“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以后,欧洲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均随其产生,以致被学者奉为“帝王规则”、“顶级规则”、“超级调整规范”而久享盛名。诚实信用原则也被我国法律广泛采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另外,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都把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其中了。由此可见,诚信既是一种道德标准,又是一个法律准则。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与法制原则一起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但过去我们强调市场经济比法制经济多,对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我国的诚信制度却关注不够。现在我们重新强调诚信原则的重要,重拾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规范和法律原则,充分表明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刻,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诚信原则对律师的要求诚信是律师的合同义务,这主要是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而言的。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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