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辩护词--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冉缤律师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全部的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刘某犯运输毒品罪。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有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
首先,从被告刘某2009年6月24日第一次接受讯问起,到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在接近一年的时间里,他面对每一次的讯问或发问,对从重庆出发到景洪期间的行踪和活动都能够作出基本一致的陈述,一个撒谎或狡辩的人,在这么长时间里,是无法做到前后陈述不矛盾的。
其次,本案的另外两名被告王某某、徐某某,尽管都说是帮刘某运输毒品的,但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自己的数次供述之间前后矛盾,逻辑混乱,漏洞百出,前言不连后语,无法自圆其说;并且,对某一事件或某一时间段的行为,两被告的供述差异极大,根本无法相互印证,无法判断其真假,如何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针对从重庆到景洪的时间以及入住过什么宾馆这个问题,被告王某某在第一次讯问中说,“6月18号晚20:00从重庆出发,20号早上10点多钟到景洪,我与徐某某住西南宾馆两晚上(20号、21号),22号换住黄金宾馆,刘某住哪里我们不知道”。王某某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又说:“我在景洪住过西南宾馆508房,黄金宾馆702房、祥云宾馆307房。”而被告徐某某对此的说法是:“6月20日18:00左右到昆明,刘某就去了景谷大酒店,我们待在车上,6月21日凌晨3点左右,刘某开车带我们来景洪,21日11点到景洪。然后我们三人住西南宾馆,我和王某某住508房间,刘某不知道住几号房,住了两天,就是睡觉。22日16时,我和王某某住进祥云宾馆307房间,刘某住哪里不知道”。而徐某某在第二次讯问中对此又改变了说法:“6月20日2时许从重庆出发,21日11时许到景洪,住西南宾馆508房间,我们三人住一起,22日16时退房后改住祥云宾馆307房间,也是三个人一起住的”。
两被告对从重庆到景洪的时间都前后出现了20号早上10点多钟到景洪、21日11点到景洪两个不同的版本。对在景洪入住的宾馆的交代,也出现了
王某某说住过西南宾馆、黄金宾馆、祥云宾馆,而徐某某却说只住过西南宾馆和祥云宾馆,这样相互矛盾的说法。而徐某某一会说到景洪后他与王某某住一起,刘某住哪里不清楚,一会又说住西南宾馆和祥云宾馆都是三人一起住的。可以说是前后矛盾、逻辑混乱。
又比如,两被告都说是刘某在6月22日将毒品交给他们,但对这一关键事实的陈述却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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