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自家财物教唆者获罪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
案情速递:
犯罪嫌疑人代某(男,24岁)系网吧网管,在网吧认识了喜欢上网的未成年人庄某(男,15周岁)。因代某多次帮助庄某打游戏升级,庄某对代某很感激。某日晚,代某以没钱为名,教唆庄某回家盗窃。庄某于次日从家中盗窃女式深棕色貂皮短款大衣(价值人民币3300元)一件。后二人将衣服卖得300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2008年10月8日,代某仍然以没有钱为名,唆使庄某再次回家盗窃了女式棕色貂皮长款大衣(价值人民币3600元)一件,代某将其当掉,赃款被二人挥霍。2008年10月7日,代某又以同样手段,唆使庄某回家盗窃人民币30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代某抓获。
律师释法:
依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指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教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则构成间接正犯。本案中代某唆使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庄某盗窃自己家的财物,由于被教唆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就教唆者代某来说,实质上是在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就被教唆者庄某而言,由于其不具有独立的意志,或者缺乏辨别能力,实际上是教唆者的工具,所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代某是利用教唆行为达到的对犯罪实施的支配。代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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