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个人有价单证及实物黄金作为质押物向我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质押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质押物包括:
(一)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同城机构对外签发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含阳光卡内定期存款及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本通存折换开的存单,下同)、贷款人代售的财政部2002年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与贷款人签订了《保险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附件)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
(二)借款人本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贷款人同城机构对外签发的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贷款人代售的财政部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三)借款人本人合法享有的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发行的内部风险评级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的理财产品,通过TA系统销售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和短期预约滚动式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质押业务。
(四)借款人本人持有的实物黄金。
(五)总行规定的其他质押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系指经贷款人总行核定同业授信额度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授信方式、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贷款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住所和职业,且贷款质押物仅限于本人享有合法所有权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用以质押的有价单证或实物黄金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无效或者被依法止付的有价单证或实物黄金不得作为质押物;
(五)已质押的有价单证,无论是否已到期,在贷款未全部还清之前,质押物的所有权人或质押物所有人的监护人(以下称“出质人”)不得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六)如借款人年龄超过65周岁(含),则借款人与出质人须为同一人;
(七)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及其它任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以下质押业务的,须满足条件:
(一)质押保单的出质须要求投保人与保单受益人同时确认并同意;
(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只限于在借款人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阳光卡的开卡行办理;储蓄国债质押贷款只限于在借款人购买储蓄国债产品的我行同城网点办理;
(三)借款人须在我行办理“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
第八条贷款额度
除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储蓄国债质押(电子式)贷款起点为5000元、理财产品质押贷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1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