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建设项目某一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业务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评审工作,并被聘请加入专家库的专业人才。第三条评审专家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专家的使用实行“统一条件,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评审专家由财政局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第五条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无不良个人记录;(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能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三)在工程、水电、公路、财务、信息等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本专业理论及技术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四)热爱评审事业,熟悉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评审工作;(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六)受过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加入专家库;(七)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按要求参加评审活动。第七条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局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第八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均可向县财政局自我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长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申请入库登记表》;(二)个人简历及个人研究或工作业绩简历;(三)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一寸免冠照片。第九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经财政局审核向其颁发《长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专家》证书后,才可以从事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任职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第十一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评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评审工作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财政局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对在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局可以随时办理停止从事评审工作有关事宜,收回颁发的《长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专家》证书。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评审中心的聘请,担任项目评审专家,对评审工作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法对项目开展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或不公正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接受参加评审工作的劳务报酬; (五)对项目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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