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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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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实行重点监管。人行莱芜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按照“一期内的项目委托一家监管银行、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确定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文本格式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行莱芜市中心支行、莱芜银监分局共同拟定。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与监管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按有关规定在售楼场所公示:(一)项目工程建设费用;(二)预售资金使用计划;(三)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账号;(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审核预售许可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综合造价、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等核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AAA级信用等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100%;AA级信用等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110%;A级信用等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115%;B级、C级信用等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120%。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第十条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超出部分转出,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应设定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等四个资金使用节点,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节点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节点分别提交以下资料:(一)地下结构完成节点,提交《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二)主体结构封顶节点,提交《主体结构验收记录》;(三)竣工验收节点,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第十三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条件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作为监管银行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依据。对不符合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条件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出具《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预售项目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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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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