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贷款对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第六条(资源配置要求) 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顾职工其他购房需求;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第七条(金融委托) 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公积金中心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第八条(管理服务要求) 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应当加强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第二章公积金贷款申请第九条(申请人) 职工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可以为共同申请人。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第十条(申请条件) 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发生过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及材料提交)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五)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职工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等材料,由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当场面签,不能由他人代签。第十二条(审核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给予贷款的,由职工与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担保等贷款手续;不予贷款的,应当告知职工不予贷款的原因。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三条(轮候机制) 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中,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依次发放公积金贷款。第三章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四条(可贷款额度要求)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有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之和。(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应由申请人委托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取购房合同价与评估价的低值作为
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4月版征求意见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