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f. Zhao Yong, TsingHua University, China
The Elimination of Poverty and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消除贫困与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清华大学赵勇博士
贫困问题是当代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当今世界,贫困人口不断增加,贫困状况持续恶化,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困问题的全球化趋势更加明显。贫困问题的恶化要求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与消除贫困是天然联系在一起的。消除贫困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目的之一,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则是消除贫困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免于贫困和社会保障是人权的基本内容
免于贫困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享有言论、信仰、免于忧惧、免于贫困四大自由。”《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也指出:“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贫困是指基本需求无法被满足以及基本的人权遭受剥夺。贫困是对公民自由的愚弄。贫困是对最基本人权的侵犯。人人都应有免于贫困的自由人权。在发展中国家,贫穷是妨碍享受人权的主要障碍之一。人权与发展紧密相关。当成千上万的人——甚至包括发达国家——仍然没有体面的住房和生病年老得不到帮助的时候,人权也得不到保障。只有通过为生活提供最基本的保护,并提高公民的专业技能和文化水准,才会出现尊重基本人权,建立一个更有人性和更公正的社会。不消除贫困和不发达,就很难谈到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正因为这一点,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宣告:“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社会保障是保障生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充分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指出:“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从世界范围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为消除或者预防贫困以及某些经济和社会灾害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维护人格尊严,通过立法和一系列公共措施,为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安全提供保护。在这里,实施社会保障的目的不仅是为受贫困威胁的部分社会成员提供保护,而且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的安全感,维护人格尊严;同时,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是国家,更准确地说是各级政府或由他们授权的代表,而实施社会保障的手段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社会政策、再分配政策及其他行政性措施。因此,现代社会保障是以肯定社会保障权利的基本人权属性为前提,由政府作为承担保证这些权利实现的主要义务载体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正当性,首先来自人类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生存和人格尊严的正当性。在由自然经济支撑的社会中,,人的的生存是基于自然承载力的自给自足的生存,家庭是最基本的保障单位。随着大规模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于在客观上建立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大规模市场经济带来的失业、破产、疾病、意外死亡等生存风险有可能降临到任何人身上,由于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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