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防止发生厂内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厂区主干道、一般通道、车间及库房内通道。
所有进入厂内道路行驶的车辆(包括外来车辆)、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进入厂内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凡进入厂内道路行驶的车辆都必须悬挂交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牌照,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并随时接受安技环保处、车辆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检查、指挥、管理及违章、事故的处理。
凡进入厂内道路行驶的车辆,制动器、转向器、灯光、喇叭、雨刷器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灯光、喇叭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器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方可继续行驶。
在厂内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标志的指示或提示。
厂内主干道禁止停放车辆,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停放。
在厂内主干道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其它路段按交通标志规定;车辆行经弯道、交叉路口、冰雪路段、积水路段或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车间门、停车场、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产品车试车作业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进行,严禁在厂内其它路段试车。
所有进入厂内道路的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车辆及行人都应靠右侧通行。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禁止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妨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禁止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禁止驾驶安全附件不全、部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禁止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影响安全行车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禁止在厂区内学车、练车。
车辆、行人在通过铁路道口、十字路口、车间及库房门口时,必须遵循“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车辆在载人、载货、牵引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人货混装。
驾驶时不准超额载人、载物,试刹车时不准载人、载物。
载重、举升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负荷,载货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
叉车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
车辆行驶时,后档板和所载货物不准挡遮牌照、转向灯和刹车灯。
牵引车辆时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当被牵引车辆无制动或制动失灵时,必须采用硬连接。
起重机、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不得牵引车辆。
机动车驾驶室、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和货运汽车的挂车、自动倾卸车车厢不准载人。
驾驶员负有监督安全装卸作业的责任。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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