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道德风险的防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虽然这次人大会议最终并未表决通过草案,但草案的通过只是时间的问题。草案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交强险“无责赔偿”原则并无涉及。有作者来稿再次提到了无过失赔偿的原则的问题,我们不妨再了解下无过失赔偿原则的使用及意义。
□潘赓
无过失汽车保险又叫不究责任汽车保险或无过错责任汽车保险,它的概念源自美国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在机动车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放弃对事故过失责任归属的争议,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给付,这也是美国机动车保险制度的一大特点。1932年,哥伦比亚大学汽车事故补偿研究委员会积极提倡汽车无过失补偿制度,1965年所提出的“基本防护保险”计划,针对无过失制度如何融入汽车保险提出了周详的计划。1970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通过了无过失汽车保险的立法,率先实施了该制度。
无过失汽车保险并不表示在事故中没有人存在过失。其名称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发生事故取得损失赔偿过程中,没有必要证明谁有过失。在无过失赔偿制度下,卷入车祸事故中的所有当事人,都会由于自身受到的伤害从自己的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偿,而不考虑事故的肇事者。目前美国实施无过失赔偿原则的26个州中,都是遵循修正无过失制度(modified no fault),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受害人在赔偿金额超过一定额度或伤害程度超过一定限度时提起诉讼向肇事人进行索赔。如果不符合前项规定,则依照完全无过失制度处理。因此,修正无过失制度仅有限度地允许受害人追偿,并未完全剥夺其诉讼的权利。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减少了事故发生时因为责任认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又保证了受害人向肇事方申请索赔的权利。相对于传统的过失责任赔偿制度,采用无过失赔偿原则可以减少处理事故赔偿时的诉讼,加快处理案件的时间,简化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无过失赔偿原则对于防止保险欺诈的意义
无过失赔偿原则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互碰免赔约定(knock for knock agreenments),这是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后,各自负责赔偿其所属被保险人的损失。这样在我们平时常见的双方或者多方交通事故中,无须交通警再认定事故责任。一方面减少了争执,加快了处理速度,节约了社会成本;另一方面还杜绝了一部分道德风险,比如当两车发生碰撞时,依据交通法规责任判断并不是十分明确,有时交通警为了减少纠纷,就将全部责任判给机动车辆上全险的一方,这样交通警圆满完成了处理任务,当事双方又避免了经济损失,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却是不公平的,无形中增加了经营成本。实施无过失赔偿原则就能够很好的处理这种情况,在保证双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提高了效率,减少了纠纷。
在涉及伤人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案中,实行无过失责任赔偿原则更会减少许多欺诈行为。目前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司法解释更有利于作为弱势群体的行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认定的是过失责任赔偿制度,只有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失责任,保险公司才能够支付赔款,而涉及伤人的案件中往往事故责任在行人一方,机动车只是正常行驶,不存在过错。在以往的案例中,机动车辆撞伤行人,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判定,通过司法程序,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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